京津冀将推旅游一卡通 三地文化遗产统一规划
曾专门研究我国酷刑问题的陈云生教授指出,文革期间酷刑实施的范围广泛,形式多样,手段恶劣,因而文革可说是为人类的酷刑史书写了重重的一笔64。
宪法监督也不能代替宪法适用,它缺失制约立法权自身的内容,而后者恰恰是宪法实施的关键。就我国宪法文本而言,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在实践层面上,我国的法治观则更多地体现为立法至上。这一基本权利理论被1958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通过吕特案运用到宪法实践中来了:毫无疑问的,各项基本权利最重要的是要保障个人的自由领域免于公权力的侵害,它们是民众对抗国家的防卫权。这正是目前我国宪法实施中可能遇到的最大的问题。笔者认为,如果不从根本上清除宪法私法化的认识,那么,无论是宪法的司法适用说和宪法的立法适用说都不能成为改善我国宪法适用体制的理论依据。童之伟对这一现象进行了详细清理,可参见童之伟:《宪法适用如何走出司法化的歧路》,上海:《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1期,第10页。
而宪法监督并不包括对立法权自身的监督,因而,也不能完全涵盖宪法适用的含义。就此,笔者认为,结合我国的立宪理论和宪法实践,建立一个相对独立于立法机关的机构进行宪法监督,重点负责合宪性审查,而不是强化立法机关的权力,是解决我国宪法适用体制的有效路子。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作为独立补偿对象(一)目前的法律并未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独立征收对象《物权法》第132条规定,集体土地被征收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补偿。
作为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形式的宅基地使用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中国土地政策基础上形成的一个固有制度。修正案草案获得通过,也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的尽快出台铺平了道路。关于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只归农民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能属于被征房屋的农民个人所有。最后,政府征收时将农民住房仅以土地附着物处理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
但是集体土地一旦被征收并转化为国有土地后,土地用途发生变化,土地生成增值价值,这种增值如若不能体现在合理的补偿上,失地农民的居住条件无法获得实际保障,严重侵害了农民的生存权。作为土地定着物的房屋,虽然附着于土地,但系土地外的独立之物,因此,房屋与其地基不必同属于一人所有,即两者可以分别成立所有权。
因此,国家基于公共利益征收时致使农民失去这种重要的私产当然应该给予合理补偿。这一将房屋与青苗和其他附着物一体化处理的规定,与《物权法》保护私有财产的精神严重背离。因此,将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纳入征地补偿的范围既是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遏制政府滥用征收权的需要。农民能够以自己的意志独占性地支配的不动产只有房屋。
农民的房屋不应通过地上附着物的形式进行补偿,而应作为独立的征收对象进行合理补偿。首先,房屋是农民惟一可以享有所有权的不动产。改革并完善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成为当务之急。最后,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6条的规定,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用益物权一般都有一定的存续期限限制,但宅基地使用权不同于其他用益物权,没有存续期限的限制,即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永久性。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农民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综上,在对集体土地征收时,农民的房屋不应通过地上附着物的形式进行补偿,而应作为独立的征收对象进行合理补偿。而在实践中,发生纠纷最多的就是关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物权法》第28条明确规定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可导致物权转让。其结果是,在多数情况下,村委会实际上代行了这一权利,有的地方,集体土地所有权甚至异化成了个别集体干部的所有权。其次,房屋是农民最重要的私有财产。可见,集体所有权在实际中根本无法为农民所享有,农民能够真正享有的只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作者简介: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在中国农民的观念中,攒钱盖新房是一生中极其重要的大事。
如农民的医疗、养老费用来源都依赖于土地。其根本原因在于用益物权是根据所有人的意志设定的物上负担,起着限制所有权的作用,如果不赋予用益物权以优先于所有权的效力,那么,用益物权就会因所有人行使所有权而无法行使,从而使用益物权的设定失去意义。
由于宅基地用地使用权实质上已由房屋所有权人长久享有了。这对农民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
农地是不可再生且急剧减少的战略资源,直接关系着国家的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众多集体成员的切身利益甚至社会稳定,必须以极其慎重的态度对待征收。那么,政府通过征收集体土地究竟想实现何种目的。
这也是近年来很多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住房的原因。因此,用益物权一旦产生,就具有优先于所有权的效力,其权利人就有权在设定的范围内独立地直接支配其标的物,进行使用和收益而不受所有权人的干涉。但是,事实上,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有区别的。这种做法已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这是对农民私有财产的极大漠视。
(12)左平良: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征收中的意思表示,《河北法学》2005年第3期,第33-34页。当前,淡化宅基地使用权的行政色彩,还原其作为用益物权的本性,是改革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保护农民权益的关键。
因此,从实际情况来看,并不存在一个与法律规定相一致且在现实中可予以落实的法律主体来行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16)这已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也是导致恶性事件频发的原因。
也就是说,当出现地震、海啸、山洪、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造成宅基地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自然消灭。因为我国民法并未规定农民集体这种民事主体。
并且,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原始取得具有无偿性特征,因此有学者认为,宅基地使用权若为无偿取得,则其价值被土地所有权吸收,征收集体土地时,宅基地使用权的终止本身无需补偿。也就是说,安置补助费原则上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14)尤其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于土地的需求量越来越大,而城市的土地供给已近极限,农村土地成为开发商的绝好目标。征收集体土地只是地方政府达到目的的必要手段,消除集体土地所有权上的法律负担才是集体土地征收的根本所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土地补偿费后,有权决定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分配。到目前为止,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政府征收过程中补偿的依据及具体方式,我国的法律、法规仍未做出具体规定。
在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时,无论是《物权法》还是《土地管理法》均未将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征收对象。首先,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无偿性是基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产生的历史背景这一深层原因。
因为房屋是农民最重要的私有财产,农民对住房极其重视。我国《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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